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發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
(二)未依法確定、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要求對涉密場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進行防護或者管理的;
(四)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測評審查而投入使用,經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未經保密審查或者保密審查不嚴,公開國家秘密的;
(六)委托不具備從事涉密業務條件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
(七)違反涉密人員保密管理規定的;
(八)發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數據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 在保密檢查或者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保密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保密違法案件調查、預警事件排查的。
第七十條 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研制生產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責令有關檢測機構取消合格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研制生產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
(二)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隱患的;
(三)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嚴重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
第七十一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
(一)超出保密資質業務種類范圍承擔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資質業務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時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三)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存在重大泄密隱患的。
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吊銷保密資質:
(一)變造、出賣、出租、出借保密資質證書的;
(二)將涉密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分包給無相應保密資質單位的;
(三)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的;
(四)拒絕、逃避、妨礙保密檢查的;
(五)暫停涉密業務期間承接新的涉密業務的;
(六)暫停涉密業務期滿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七)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行為的。
第七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工作秘密事項具體范圍,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本機關、本單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術防護、自監管等保護措施。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